一.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什么
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使債權人直接獲得清償。傳統(tǒng)理論認為,代位權的基本功能是保全債務人的財產(chǎn),增加債權的擔保力。我國《合同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對保全制度進行了改革,使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次債務人要求清償。因此,我國《合同法》代位權的功能不是增加債務人的擔保力,而是使債權人直接獲得清償。我國現(xiàn)行代位權制度,已經(jīng)脫離了保全的本質,只是一種債權的裁判轉移。在債權的意定轉移、法定轉移之外,司法解釋又增加了裁判轉移。本書是司法考試輔導書,只能屈就于通說,仍然稱其為“債的保全”。這種設計符合經(jīng)濟效率的原則。它可以減少連環(huán)債的履行環(huán)節(jié),同時也可以防止原代位權行使效果的不足,即防止債務人受領后拒絕向債權人履行。
二.代位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代位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是裁判方式。對代位權的行使,我國采取了裁判方式,這種裁判方式是指法院的判決方式,不包括仲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