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1)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義務,到同時履行的時間該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供貨,買方在現(xiàn)時履行的日期有權不付款。
(2)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只能部分履行,該當事人有權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為相應給付。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有八千噸大米,尚缺二千噸,買方應當在同時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履行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由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產(chǎn)生的基礎在于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在本質(zhì)上的牽連性,而只有雙務合同才具有這種性質(zhì),所以必須是雙務合同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必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到期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具有對價的牽連關系,是基于同一個合同產(chǎn)生的,并且均已屆履行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如果履行僅有細微的瑕疵的,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對方的履行必須是可能的,否則只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