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須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且具有對價關系的互負債務,沒有對價關系的互負債務,不發(fā)生不安抗辯權;
(2)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屆履行期限;
(3)先履行合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現(xiàn)實危險。
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惡化,即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經營狀況發(fā)生惡劣的變化從而導致財產大量減少,從而引起履行債務的能力喪失或可能喪失;(2)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屆滿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即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商業(yè)行為上已經給人留下了失去誠實信用的感覺;(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