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的全部轉移怎么進行的
第一,債權人和第三人訂立協議。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該協議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擔人將取代原債務人,原債務人將免除其債務。當然,如果此種協議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則第三人不負清償債務的義務,而仍由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的協議,須具備以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必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2、所移轉的債務須具有可移轉性。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且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當然,債務承擔協議為不要式行為,無論書面或者口頭協議均可,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為明示。4、須經債權人同意。
二.債務人與承擔人的協議效力
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生效的,具有以下效力: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而由承擔人直接向債務人承擔債務。如果承擔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承擔人請求其履行債務或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基于合同關系所取得的對于債權人的抗辯護人權移歸承擔人。但專屬于原合同當事人的解除權、撤銷權,只能由原債務人行使,承擔人不得行使。此外,承擔人不得以承擔債務的原因為由對抗債權人。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移歸承擔人負擔。但他人為原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的擔保,若債務承擔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責任因債務承擔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