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前者稱為約定保證期間,后者稱為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二、保證期間的效力
1、一般保證保證期間的效力
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的效力
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