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購房之后,提前還貸銀行能否收違約金,銀行有收取違約金的權利嗎?下文作出介紹。
按揭購房,消費者與銀行之間構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另行約定,銀行無權收取“提前還貸利息”或所謂“違約金”,以單方聲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應屬無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關于提前還貸收取相應費用的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倍壳?,國內購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還貸的利息和“違約金”的,這點已經(jīng)成為事實上的商業(yè)慣例。
今后,對于提前還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問題,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銀行法》等規(guī)定,由各銀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各商業(yè)銀行也不能通過“價格聯(lián)盟”的形式統(tǒng)一制定條款而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