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據(jù)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預付款有何區(qū)別?
定金與預付款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之前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shù)額。但二者區(qū)別甚大,不容混淆。
(1)定金合同是要物的從合同,而預付款的約定則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且為諾成式的協(xié)議。
(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給付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預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幫助,預付款的給付本身構成了履行債務的行為。
(3)當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遲延時,定金發(fā)揮著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即定金給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在支付預付款的場合,無論是由于給付方違約,還是收受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收受方均座如數(shù)退還預付款。
(4)定金可以廣泛地適用于各類合同,而預付款的適用則存在不少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