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內容的審查
《合同法》第12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shù)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該條規(guī)定了合同應具備地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又不限于這些條款。我們擬定合同時可以參照執(zhí)行。審查合同時,也應針對這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于合同的內容審查的要求是合法,具體、可行,并附合交易習慣,不違反公序良俗。
二.如何審查合同主體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應用非常廣泛。由于合同主體相互之間平等,致使有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愿或疏于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一旦發(fā)生糾紛可能會因不知被告真實身份而無法起訴。對于利用虛假身份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更要注意嚴格防范,以防本人利益受損。
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特殊約定,一般自然人只需要在合同上簽名、法人等只需要在合同上蓋章即可生效。這種看似簡單的的方式實際為他人利用虛假信息簽訂合同埋下了風險,即使當事人因對方欺詐行為可視具體情況追究其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但延誤的時間或造成的損失等卻不能及時彌補,甚至可能因此而喪失盈利和商業(yè)機會。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審核對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不但有利于合同的履行,而且能夠防范相關法律風險。
對于合同主體是自然人的情況,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個人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詳細地址等,最好能夠留存對方身份證復印件,即使將來發(fā)生合同糾紛要通過訴訟解決,也能夠準確提供被告信息以便立案。無論對方是真實身份信息,還是偽造、變造身份信息,目前均可以通過相關方式查詢核實其真實性,例如通過相關網(wǎng)站、電話等方式都可以查詢。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由于中心系統(tǒng)正在完善等原因,該中心目前已暫停網(wǎng)上自助身份信息核查服務)或其他相關網(wǎng)站面向公民個人推出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同名同姓查詢網(wǎng)上自助服務,輸入一定的信息并繳納相關查詢費用后即可核對。對于與陌生人的經(jīng)濟往來,通過公民身份證號碼、姓名以及照片的比對,能夠準確核實對方身份信息,確認對方身份真實性和可信度,有利于降低合同風險。但是應當注意,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身份信息時不應侵犯對方隱私權,保障自身合法權利的同時還要保障對方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