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在拍賣合同法律關(guān)系中,買受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是以其在拍賣合同中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的。
買受人違約責任具有特殊的相對性。在拍賣活動中,存在著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等多方主體。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發(fā)生,買受人對委托人和其他競買人不直接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和其他競買人也不能以違約為由,向買受人提出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或提起訴訟。
拍賣合同中,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認定和歸責遵循嚴格責任原則,即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一個條件,即買受人有違約行為?!杜馁u法》關(guān)于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是比較清楚的?!杜馁u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保證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保證金條款。保證金與違約金的竟合時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從違約金和保證金兩者都同時具備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特征來看,兩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選擇適用保證金條款的情況下,如果保證金已經(jīng)足以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那么就不再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不足以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則守約一方可以同時適用保證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如果保證金在彌補損失后仍有剩余,則剩余部分歸守約一方,這體現(xiàn)了保證金懲罰性的一面。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的情況也一樣。
二、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繼續(xù)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由于支付價款是一種金錢債務,而金錢債務原則上必須而且可以繼續(xù)履行,所以買受人在遲延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情況下,仍然要承擔繼續(xù)履行支付價款的責任。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待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買受人也仍然得支付價款。2.支付違約金。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如果約定當買受人遲延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時應當承擔違約金的,則應當由買受人向出賣人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審查應當依《合同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但以當事人提出相應的主張為前提。
2.如果雙方約定在買受人遲延付款時應當向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時,也可以按該約定判令買受人向出賣人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如果雙方未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的計算方式及數(shù)額的,則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由買受人向出賣人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
3.出賣人解除合同。如買受人在出賣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根據(jù)《合同法》第167條的規(guī)定,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另外,當合同約定買受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而未履行,經(jīng)出賣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則出賣人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第94條第3項之規(guī)定行使合同解除權(quán)。出賣人解除合同后,應當按買受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