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具體有哪些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guī)定為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逗贤ā返?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無效合同補正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6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建設工程的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的強行性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應當評價為無效民事行為。但最高法院在作出《解釋》時,吸收了理論界關于合同效力補正的理論。因而,對于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承包人,只要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就可以理解為合同違反《建筑法》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形已經消失,可以認定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開發(fā)商補辦手續(xù)規(guī)定寬展到一審訴訟期間。
3、《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