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對要約人的效力——實質(zhì)拘束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約有效期限內(nèi),要約人不得隨意改變要約的內(nèi)容,不得任意撤銷要約。
不過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人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可以撤銷要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銷,即撤銷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對方進行承諾的仍然成立合同:
①要約人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
②要約人明確表明要約不可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
要約對于受要約人沒有約束力,其對受要約人的效力表現(xiàn)為受要約人取得了承諾的資格,一旦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