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邀請的性質是怎么樣的
第一,要約邀請是一種預備行為、當事人處于訂約的準備階段,這并不是要約邀請是事實行為的理由。判斷一個行為是事實行為還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實上處于什么階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對要約邀請而言,行為人并非一概無須承擔責任,行為人在要約邀請中有欺詐等違法行為時,仍然要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
第三,要約邀請作為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法律意義是如何產生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無關嗎?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正在于要約邀請的內容,比如拍賣公告是要約邀請,拍賣公告中的拍賣標的物、拍賣時間、地點的規(guī)定能夠隨便改變嗎?上述內容的效力,實際上是意思表示內容的效力,其實,學者們主張要約邀請是事實行為,并沒有什么站住腳的理由,只不過是慣性思維而已。
二.要約邀請的類型有哪些
1、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條所述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不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 邀請發(fā)出要約,還提出了某些交易條件。商業(yè)廣告則分為提出交易條件和單純宣傳兩種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在要約邀請中提出交易條件的保障。以格式條款為例可以說明問題,因為格式條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條件。格式條款既可以以要約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也可以以要約邀請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比如,經(jīng)營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條款的一種表現(xiàn)方式) 提出:“假一罰十”,這個“假一罰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約(因為它缺少合同必要條款) ,只能是要約邀請;在嚴格意義上它也不是交易條件,而是交易條件的保障。經(jīng)營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給付, “假一罰十”,是第二次給付,是第一次給付不符合約定的演變,是締約責任(合同無效時)或者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時) 的承擔。要約邀請中“假一罰十”、“缺一罰十”這一類諾言如果不能確認為先合同義務或者不承認其可以演變?yōu)楹贤x務,則相對人就會二次受害。
2、未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中國《合同法》把要約邀請都規(guī)定為意思表示,已經(jīng)偏離了意思表示的本質。對不能因當事人意志內容產生法律關系的要約邀請,也不是事實行為,因為它仍然是一種表示行為?,F(xiàn)行《合同法》第15條把所有建議相對人發(fā)出要約的行為,都規(guī)定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學者的一般觀點,它的危害是否認或者忽視了要約邀請作為意思表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