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包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根據(jù)轉包的概念并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guī)司1996年頒發(fā)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于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和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guī)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fā)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定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币虼宿D包人與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轉包如何認定
根據(jù)轉包的定義,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構成轉包必須具有以下兩個要件:
(1)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如前文所述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于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筆者認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于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2)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承包人必須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才構成轉包,而不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構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