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區(qū)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暫停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它與債的擔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權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現(xiàn)為不為給付,而其性質(zhì)和內(nèi)容上又有區(qū)別: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zhì),是從屬于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于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zhì),是絕對權。它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可留置其物,繼續(xù)占有,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于物。
(三)依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于何種原因而發(fā)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fā)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系即可。
(四)抗辯權是基于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xiàn)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shù)膿6麥纭?/p>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只有當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現(xiàn)時,同時履行抗辯權才消滅。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因其與原合同仍有牽連關系,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仍然存在。對于那些雖然不是因雙務合同所發(fā)生的債務,但只要其相互之間具有牽連性,應允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合同解除后,雙方對財產(chǎn)的返還等問題的處理,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均有要求對方同時履行義務的權利。再如房客對承租房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與房主要求房客騰出而另賣給第三者之間有牽連,故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產(chǎn)品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與貨款支付之間,也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在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等問題上有履行之牽連,也應適用同時履行之抗辯權。
2、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須無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相對方應當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或雙方須有同時履行合同的約定。但如果相對人逾期履行合同,則可能使原合同約定無同時履行合同抗辯權的當事人獲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一份需方自提貨的購銷合同,按合同約定需方應于某月一日提貨,某月五日付款。因需方超過該月五日后才提貨,供方則因此獲得要求需方在提貨時結(jié)清貨款的同時履行合同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未為履行或未為履行之提出的行為。該履行必須是合同規(guī)定的主要履約部分。對合同次要部分的違反,不能作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但如合同有特殊約定的應另行對待。如購銷合同中的交貨方式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作為供方抗辯交付的理由。但若供方是為了清倉之目的,以低廉的價格推銷商品,而要求需方自提時,如需方提貨后不運走則有悖供方清倉之原意,所以供方可要求需方提走貨物以作為交付的抗辯,即供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如相對人僅為部分履行,則本方提出對未履約部分有抗辯權應予準許,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辯權,亦稱不完全履行抗辯權。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即如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時,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如可歸責事由造成一方給付不能而成為損害賠償之債或瑕疵物補全之債時,他方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