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期限合同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xí)r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shè)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jù)。
合同中所附的期限與合同中所附的條件一樣,都能夠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消失,但作為條件的事實是否發(fā)生是不確定的,而期限的到來卻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時間或期間的到來對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來且必然到來的時間和期間才能作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二.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xí)r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yù)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xiàn)),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xiàn)),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jù),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yù)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fā)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fā)生,其作用與附條件合同中的生效條件相當。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fā)生。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本條規(guī)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xí)r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