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程序
房屋產權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的類型有很多,包括:私產房(合同房)、公產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建房等;房屋的產權性質不同,其價值也不盡相同。 日常交易中“私產房”最為常見,私產房的權屬證明文件有兩個,俗稱兩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也有老百姓稱三證的,其實是指兩證之外另加一本《國有土地使用納稅證》。
我們在查明房屋產權時要要注意以下情況:
1.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區(qū)配套用房、違建房等;
2.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3.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條件;
4.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5.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后發(fā)生過轉讓。
二.承攬合同簽訂應注意什么
1、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fā)生糾紛時,便于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fā)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fā)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fā)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fā)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復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后續(xù)服務。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盡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于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于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于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yōu)勢是較為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