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根據(jù)《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二、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筆者認為,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等規(guī)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這里如何把握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 的規(guī)范意旨是正確認定無效合同的關鍵。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guī)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辭,但是,由于《合同法》頒布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guī)帶有一定的計劃經(jīng)濟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 “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辭就認為屬強制性規(guī)定,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為,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guī)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法律授權由法官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確認是否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