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應該親自完成的工作
《合同法》第253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薄俺袛埲藢⑵涑袛埖闹饕ぷ鹘挥傻谌送瓿傻?,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同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是同定作人對承攬人能夠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的能力的信任是絕對分不開的。而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承攬人,其首要義務是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承攬人的這一義務一般表現(xiàn)為其將定作物加工、修理、復制完畢,或者測試、檢驗完畢,產(chǎn)生具體的工作成果或者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約定的工作,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完成約定的工作,這是承攬合同的本質特點所要求的。這是所說的“主要工作”,可以認定為是指對定作物的質量有決定性作用的工作,這類工作一般技術要求高;如果質量在工作中不起決定性作用,那么“主要工作”應當是指完成數(shù)量上的大部分工作。
《合同法》第 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由于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不允許任何一方擅自轉讓,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有一個選擇和決定的過程,特別是定作人簽訂承攬合同更是體現(xiàn)這個特征,需要找一個自己信任的另一方當事人,才與之簽訂合同,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不經(jīng)對該同意,擅自將合同轉讓給第三方,而不管對方當事人是否接受第三方,這實際是對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侵害。
二、承攬人可交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合同法》第254條規(guī)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產(chǎn)生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攬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二是承攬人同承擔承攬任務的輔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間的“次承攬”關系,也稱之為“轉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關系,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也不影響承攬和定作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一般也是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攬人。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對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問題,作為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責任,而承攬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應的合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