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如何確定,買受人違約責任的標準
買受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即構成違約。在司法實務中,大量發(fā)生的違約情形是買受人逾期履行付款義務。買受人逾期支付標的物價款,應當負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所謂遲延履行,又稱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未履行債務的情形。
買受人遲延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時應當或者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繼續(xù)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由于支付價款是一種金錢債務,而金錢債務原則上必須而且可以繼續(xù)履行,所以買受人在遲延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情況下,仍然要承擔繼續(xù)履行支付價款的責任。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待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買受人也仍然得支付價款。2.支付違約金。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如果約定當買受人遲延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時應當承擔違約金的,則應當由買受人向出賣人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審查應當依《合同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但以當事人提出相應的主張為前提。
2.如果雙方約定在買受人遲延付款時應當向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時,也可以按該約定判令買受人向出賣人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如果雙方未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的計算方式及數(shù)額的,則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由買受人向出賣人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
3.出賣人解除合同。如買受人在出賣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根據(jù)《合同法》第167條的規(guī)定,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另外,當合同約定買受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而未履行,經出賣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則出賣人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第94條第3項之規(guī)定行使合同解除權。出賣人解除合同后,應當按買受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