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能不支付貨款的情形,買受人暫不付款的情形
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指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將一定數額的金錢(貨幣)支付給出賣人。除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行使拒絕付款或中止付款抗辯權外,買受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以約定的方式支付價款。如果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不支付價款或者暫時不支付價款的抗辯權時,則支付價款的條件未成就,買受人此時可以拒絕出賣人要求其支付價款的主張,結合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不支付或者暫時不支付價款的抗辯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買受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所有權時,買受人同時支付價款的,則應當認定出賣人的交貨義務與買受人的付款義務為同時履行的義務,沒有先后履行的區(qū)分,依照《合同法》第6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所以在符合同時履行的條件下,如果出賣人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即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時,買受人可以行使不付款的抗辯。所謂主要義務,又稱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類型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和移轉所有權是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出賣人僅僅交付標的物而不移轉所有權,或者只是移轉所有權而未交付標的物,均構成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價款。出賣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如果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在性質上和后果上是輕微的,那么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價款;如果出賣人部分履行了合同義務,那么買受人必須支付該部分價款。
如果出賣人違反的不是主要義務,而是因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如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買受人不能在對方已履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拒絕支付價款。
2.買受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如果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出賣人先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再由買受人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的一定期間內再支付價款的,則為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債務,在出賣人未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買受人亦可以主張先履行的抗辯而不支付價款。
3.買受人行使不安抗辯權。
如果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買受人應當先履行支付價款義務,但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出賣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或者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時,買受人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其支付價款的義務,待出賣人提供合適的擔保以后,才能恢復履行;如果出賣人不能提供合適的擔保,則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支付價款。這就是《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所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其中的中止履行只是暫不支付價款的抗辯,而解除合同則是不支付價款的抗辯、
4.出賣人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
所謂附隨義務,是指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用來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實現(xiàn)的義務。通常情況下,出賣人違反附隨義務,但已履行主要義務,買受人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價款。不過,如果附隨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實現(xiàn)具有密切關系,應認為該附隨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和對價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