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程序
1、如果解除權以通知的方式來行使,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的時候,合同即告解除。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依照最高法院剛剛通過的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個合理期限應該是3個月。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原則上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成立時就失去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這時就要互負返還財產的義務。請求對方返還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時效是2年。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從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如果因對方違約而解除合同,不影響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金責任,但是不能要求實際履行,因為合同一旦解除,實際履行的依據就沒有了。
當然也有例外情形,解除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如繼續(xù)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