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是指什么?
依據(jù)債的一般理論,債是一種發(fā)生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對人權、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有義務。債的效力原則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到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其債權的危害。這一制度就稱為債的保全或債權的保全。學術上也稱其為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就屬于一種債權保全方式。
所謂代位權,指的是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已負遲延責任又怠于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即產(chǎn)生代位權訴訟。
二、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特點?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说膫鶆杖酥鲝垯嗬S纱丝梢?,代位權體現(xiàn)了合同對外效力。即債權人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fā)生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盡管代位權和撤銷權同樣是針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權和撤銷權又是有區(qū)別的。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代位權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當然,這兩種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為保全債權、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
第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換而言之,債權一旦產(chǎn)生就當然包含代位權,它隨著債權的轉移和消滅而發(fā)生轉移和消滅。在這一點上,代位權與債務人之間的追償權是不同的。所謂追償權,通常是在連帶之債中某個連帶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還了全部債務,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追償權并不是債權的固有權能,也不是隨債權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的權利,只是因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義務而產(chǎn)生的權利,所以它和代位權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梢妭鶛嗳瞬⒉皇莻鶆杖说拇砣?,代位權也不同于代理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可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chǎn),但其行使權利,旨在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yōu)榱藗鶆杖说睦嫘惺勾朔N權利。
第四,代位權在內(nèi)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它是在債權中包含的、除請求權以外的權能。此種權能稱為保全權能。它不同于請求權的原因在于,在內(nèi)容上它是為了保全債權,而且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chǎn)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梢?,代位權并不是請求權。由于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箼嗬?,而不是扣押債務人的財產(chǎn)或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chǎn)并優(yōu)先受償。因此,它也不是訴訟上的權利,而是一種實體權利。對此種權利,學者一般認為,屬于債權所固有的一種特別權利。
綜上所述,依傳統(tǒng)的代位權人代位理論,代位權訴訟的一個根本特征在于,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chǎn)應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然后再依債的清償?shù)囊?guī)則清償債權人債權。這一規(guī)則我們可以稱之為“入庫規(guī)則”。因為債權人行使的是代位權,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但代位權本身與代位權的客體畢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權的客體是歸屬于債權人的。卻并非是自己債權的直接滿足,而是一種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的制度,是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制度(即共同擔保的保全),債權人代位權是要通過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來實現(xiàn)債權人“自己債權的保全”。由于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yōu)行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就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