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又稱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代位權主要有如下特點: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為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代替?zhèn)鶆杖诵惺蛊錂嗬J菍嶓w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即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fā)生債的第三人(次債務人)。
第二,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即以保全債權為標準,如果行使代位權的結果已足以保全債權的,就不得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
第三,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不能通過“私力”來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強制執(zhí)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
第四,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所以代位權不是代理權。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代位權具有什么性質?
(一)代位權屬于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所以當債權人替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時,只是權利的主體發(fā)生變化,內容和客體沒有改變。
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 處分權是一項民事權利,民事主體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不受他人干涉,這是民法的一項原則。因此,債務人是否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權利,應依債務人的自由意思,債權人不得干預。但債務人的財產(chǎn)既然在法律上已經(jīng)成為保障債權的責任財產(chǎn),為保障交易安全,對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就不能不加以約束。債權人代位權就是把本來屬于債務人民事權利中的處分權轉讓給債權人,由債權人行使。所以代位權還是財產(chǎn)所有權的組成部分。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對債的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彌補了強制執(zhí)行及一般擔保的不足,對債權不能獲償起了預防和補救作用。如果承擔民事責任基礎的財產(chǎn)被不當處分,民事責任將無法執(zhí)行。即使國家依強制力作為保證,如果對不當處分的財產(chǎn)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責任的強制也無從實現(xiàn)。代位權制度補救了這一問題,當出現(xiàn)法定情況的時候,可以依照法律對其不當處分的財產(chǎn)進行保全,以保證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xiàn)。
(二)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
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能,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它是由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并依附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它隨著債權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債務人債務的權利,它體現(xiàn)了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
依據(jù)傳統(tǒng)民法理論和部分國家的立法例,代位權行使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債權。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箼嗬@得的一切利益均應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不得請求次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行使代位權后果歸屬債務人,而且因行使代位權而增加的債務人的財產(chǎn),只是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般擔保。換言之,因行使代位權而增加的財產(chǎn)只能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各個債權人不管是否行使代位權,都應依據(jù)債權平等原則,有權就債務人的財產(chǎn)平等受償。因此,無論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還是次債務人自愿向債權人給付,在多個債權人中,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均不能優(yōu)先受償。
但依據(jù)《合同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顯然,此規(guī)定表明了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可直接歸屬于債權人而非債務人。筆者理解,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作為保證債的履行的一種特殊制度,它擴張了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范圍,使債權人能夠在法定條件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從而更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這種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的限制,體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有利于保護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和建立良好的商業(yè)道德。況且如果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獲得的利益歸于債務人,只能是增加訴訟程序上的繁雜和不便。因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歸于債務人后,債權人還必須再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以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這就人為地使訴訟程序變得更加復雜,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成本,即不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也不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將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直接歸屬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以大大簡化訴訟程序,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便于及時清結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