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是什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jīng)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quán)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后,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jù)。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xiàn)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jié)果。
合同生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言之如下: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shè)定民事權(quán)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也就說明,行為人可以是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即行為人可以與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也可以出現(xiàn)不一致的情形。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nèi)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nèi)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nèi)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jié)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nèi)容是指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quán)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nèi)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于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xié)商確定合同的內(nèi)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