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指什么?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在中國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國的法律體系并未明確區(qū)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保險法》只規(guī)定合同的成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只規(guī)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后,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xiàn)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哪些區(qū)別?
(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國家的確認和保護,故違反合同即須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合同僅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締約責任問題。 (2)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對違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內容違法的合同而言,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亦應主動干預;而對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內容不完全,條款有疏漏,只要當事人自愿,也應當認為該合同業(yè)已成立,國家無須主動干涉,完全可 以讓享有撤消權的人自己去處理。 (3)對能否適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tài)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規(guī)定有疏漏或不明確,而且當事人不否認其存在合同關系的時候,應當允許法院依據尊重當事人意愿和鼓勵交易的原則,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確定合同的內容。所以可以說,合同解釋制度主要就是為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設立的一種制度,而法院絕不可能通過解釋,將違法的合同變成為合法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