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可撤銷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沙蜂N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何時消滅?
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自此,我們可以看出,撤銷權的消滅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1)在法定的行使期間里撤銷權人未曾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歸于消滅。各國對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規(guī)定該種權利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nèi)行使,一旦該期間經(jīng)過,則撤銷權亦歸于消滅,不能夠再行使。我國合同法也采取了此類立法例,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故而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便是1年,該期間是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即除斥期間。該1年的法定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欺詐之日起計算),如若撤銷權人在此期限內(nèi)不行使撤銷權,那么撤銷權因期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相應的,可撤銷合同亦變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對于撤銷的事由還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即區(qū)分欺詐與受脅迫之間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該做不同的起算。
(2)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此乃撤銷權消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撤銷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對于撤銷權能否被放棄,理論上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撤銷權人能夠放棄其撤銷權。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如果不能放棄,那權利亦不能稱之為權利了。因此,撤銷權作為撤銷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撤銷權人在擁有行使權利的同時當然地亦擁有放棄行使的權利。在可撤銷合同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銷權人會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這是撤銷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那么,在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之后,他是否仍然能夠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呢?學界存有觀點認為,如若不予其請求法院撤銷,則是對其訴權的限制。其實,在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同時,亦即撤銷權人放棄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而在放棄撤銷權之后,其再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法院當駁回其訴求,顯然這并非構成對當事人的權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