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安抗辯權有什么要求?
(1)須雙方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同屬于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只有在當事人互為對待給付、一方不履行是導致對方履行利益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產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辯權。
(2)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不安抗辯權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預期利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時享有的履行抗辯權,其發(fā)生的前提是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因此,不安抗辯權不發(fā)生于同時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發(fā)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時。
(3)須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當事人發(fā)生變化,并且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4)須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確切證據。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舉證責任在先履行方,其應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即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當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必須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與債務人的債務有關的義務。例如,甲和乙曾先后訂立了編號為1號和2號的合同。甲掌握了乙不履行1號合同的證據,則只能中止自己對1號合同的履行,而不能中止自己對2號合同的履行。因為1號合同和2號合同產生的是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和對等的關系。
哪些事由可以導致不安抗辯權的消滅?
導致不安抗辯權消滅的事由包括: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所謂“合理期限”,應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屆至的期間,即通常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為履行提供了擔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時即為履行提供擔保的,構成不安抗辯權不發(fā)生的事由,因為此時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對方中止履行后,能夠對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的,中止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3)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內履行了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