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什么要求?
(1)須雙方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同屬于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只有在當事人互為對待給付、一方不履行是導致對方履行利益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產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辯權。
(2)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不安抗辯權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預期利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時享有的履行抗辯權,其發(fā)生的前提是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因此,不安抗辯權不發(fā)生于同時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發(fā)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時。
(3)須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當事人發(fā)生變化,并且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4)須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確切證據。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舉證責任在先履行方,其應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即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當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必須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與債務人的債務有關的義務。例如,甲和乙曾先后訂立了編號為1號和2號的合同。甲掌握了乙不履行1號合同的證據,則只能中止自己對1號合同的履行,而不能中止自己對2號合同的履行。因為1號合同和2號合同產生的是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和對等的關系。
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有哪些義務?
由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關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關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不安抗辯權,逃避合同債務的履行,法律也規(guī)定了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包括:
(1)舉證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須有對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確切證據,否則即應負違約責任。
(2)通知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避免對方遭受利益損失,并使對方得以及時提供履行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