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由誰管轄,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標準
第一,在各類合同中有兩類合同民訴法做了特別規(guī)定:
保險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若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 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
運輸合同 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對于其他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若當事人①未選擇或②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③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或④選擇違反了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協(xié)議無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購銷合同:
①雙方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貨方式:以貨物到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貨方式: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辦托運: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加工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jù)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qū)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chǎn)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