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程序中的債務抵消
破產法上的抵消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均可以用該債權抵消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權利。各國破產法均對抵消權有所規(guī)定。日本破產法第98條規(guī)定,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的當時對破產人負擔債務的,得按破產程序予以抵消。美國聯邦破產法第553條也規(guī)定了破產程序中的債權債務抵消。按照美國學者的解釋,抵消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負有債務的債權人被允許其以對債務人的債務抵消其對債務人債權,以使得其他沒有抵消權的債權人得到更好的清償。
此外,抵消權還在于通過設定抵消權制度,消滅破產債權人與破產人之間相互的債權債務關系,避免破產人債權債務的復雜化,并迅速結束破產清算程序。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40條規(guī)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p>
二.執(zhí)行程序中的債務抵消
當被執(zhí)行人對申請人負有數宗同標的的債務,或者被執(zhí)行人所負債務有數個不同的組成部分時,如果被執(zhí)行人的主動債權數額小于被動債權,便會產生先抵消哪些債務的問題,如有數宗債務時,先抵消逾期履行責任重的債務還是先抵消逾期履行責任輕的債務。被動債權有數個不同組成部分時,先抵消那些部分,這對于當事人而言意義重大,從公平原則出發(fā),抵充可按下列規(guī)則進行:
1、被執(zhí)行人有數宗債務時,先抵消那些債務可由被執(zhí)行人選定,因為抵消權是一種實體上的民事權利,被執(zhí)行人當然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行使或不行使。
2、被執(zhí)行人有數宗債務,只要求抵消但未具體指定的,執(zhí)行法院可根據公平原則按比例抵消。
3、被執(zhí)行人債務有不同的組成部分時,對于金錢給付,一般應先抵消本金,后抵消利息,如給付物品,則應先抵消物品后抵消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