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劉某自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償還原告黃某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700余元,共計29700余元;被告劉某妹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2009年10月22日,被告劉某在原告黃某處借款31000元,約定3天內歸還原告,并出具了欠條。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劉某于2009年12月2日找到其妹妹劉某為其提供擔保,承諾2010年1月2日前還清。被告劉某共償還原告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本金31000元,并支付依合同約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6個月的利息1500余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劉某出具原告黃某的欠條真實有效,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對于被告劉某辯稱其借款是用于賭博并有一輛豐田車被原告扣留的辯解,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證實,法院不予認定;對于被告劉某辯稱已償還原告2000元的事實,由于原告予以確認,法院予以認定;被告劉某妹妹在被告劉某沒有還款的情況下,出具擔保書明確約定劉某不能還款時由其擔保在一個月內還款,是其真實意識表示,法院予以確認。
律師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被告劉某妹妹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劉某妹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稱是其被劉某欺騙,并且由于不識字才在擔保書上簽名,因此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