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哪個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guī)定在我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但我國違約責任采用的是多元的歸責體系。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如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無任何限制,則對債務人過于苛刻。這將限制人們參加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
因而,在堅持嚴格責任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的特別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合同法》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錯”等主觀心理上的概念,并規(guī)定因這些主觀因素,當事人一方承擔或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的有些條文雖未出現(xiàn)過錯的字樣,但要求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責任的,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中有些屬債權人的過錯,但大多數(shù)屬債務人的過錯,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表現(xiàn)
綜觀合同法分則,涉及過錯問題的有下列幾類:
(1)債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第374條,第406條規(guī)定的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等。
(2)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條和第320條的規(guī)定等。這些條文都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而且直接出現(xiàn)了“過錯”的字樣。
(3)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且在合同法的條文中未出現(xiàn)過錯字樣,但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的。如《合同法》第374條、第394條的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當于保管人有過錯,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qū)Ψ竭^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不承擔責任。這種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合同法》第302條、第311條和第425條等條文中,此條不是以違約方有無過錯作為違約方是否承擔責任的構成條件。而是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違約方以抗辯權。違約方可以證明該違約后,果系對方過錯行為所致,而與自己的違約行為無關。嚴格來說,這不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是違約的一種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