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與違約金能同時適用嗎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
《合同法》第114條 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 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該條款所規(guī)定的違約金,實質上系以賠償為主,懲罰為輔。
《合同法》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怎么處理
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損失賠償金額。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并用,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fā)生為前提,因而其應當是獨立于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并用應遵循如下規(guī)則:
(1)若定金收益高于實際損失額,如無特別約定,則直接適用定金,此定金應折算為損害賠償金。
(2)若定金小于實際損失,當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請求賠償損失。
(3)若當事人明確約定定金為損失之預設,則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得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