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約能力禁止的風險
風險:單位內部不具備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無效。這種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訂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并發(fā)生損失,自己有過錯的,對己方過錯部分將不能獲得對方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己方存在過錯的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簽約能力禁止風險怎么防
防范:合同一定要蓋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簽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簽字系偽造,合同仍然有效。對于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對外簽訂合同應有法人的授權委托書,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變更時應有法人重新簽發(fā)的新的授權委托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并通過一定渠道予以核實(如到當地工商局網站核對注冊信息),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
對己方而言,應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企業(yè)內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權限的范圍、取得程序,避免因企業(yè)人員任意簽約行為給企業(yè)造成損害。在己方職能部門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時,如合同有效對己方有利,可以認定職能部門的簽約行為為無權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認承認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