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村民將承租的集體土地轉租被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2013年4月28日,某縣自然村征服組與張三簽訂《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由張三租賃征服組菜喜碼頭“喜捷碼頭至岷江船廠”所有土地。合同簽訂后,張三一直未使用租賃場地。2015年9月15日,張三與啟賦公司簽訂《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轉租)合同》,將租賃土地轉租給啟賦公司。雙方約定租賃用途為沙石堆放、加工生產及轉運,租金120萬元。啟賦公司實際支付首期租金80萬元。因征服組村民阻擾啟賦公司生產加工,啟賦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其與張三之間簽訂的《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轉租)合同》無效;張三返還啟賦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確認轉租合同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訴爭區(qū)域屬于灘涂性質,系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因此征服組將該地塊出租給張三,張三又轉租給啟賦公司的行為應屬無效。遂判決啟賦公司與張三簽訂的《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轉租)合同》無效;張三返還啟賦公司租金80萬元。
律師說法: 國有性質的資源禁止生產經(jīng)營
1.根據(jù)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2.國有性質的灘涂,附近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對灘涂“習慣使用”,只要對自然資源保護與生態(tài)環(huán)境不構成危害,有關部門往往并不嚴加禁止,但如果將灘涂用于破壞生態(tài)和污染環(huán)境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威脅防洪、供水和生態(tài)安全,則為法律所不容許。
本案中, 啟賦公司通過轉租形式“租賃”本案灘涂后,進行砂石粉碎加工活動,產生大量噪音、粉塵污染,對水域環(huán)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確認爭議土地的性質為國有灘涂,屬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判決雙方當事人以國有灘涂為標的的合同無效,制止了在國有灘涂上進行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保護了國有自然資源,維護了岷江河道水域岸線生態(tài)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