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因故取消旅游行程 游客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
張三、李四于2013年7月30日與旅行社簽訂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雙方約定由旅行社向張三、李四提供2013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8日為期9天的前往歐洲旅行的旅游服務,每人旅游費為人民幣17 866元 (以下未注明幣種均為人民幣)。合同訂立后,張三、李四向旅行社實際支付旅游費用共計55 326元,旅行社向張三、李四開具了發(fā)票。相關旅游簽證由旅行社代為辦理。2013年9月3日,張三、李四陳明因工作原因出國需要使用護照,聯(lián)系旅行社要求暫時取回護照。旅行社稱護照如取回,旅游簽證無法按時辦理,旅行無法如期進行。旅行社也不同意張三、李四更改旅游時間,無奈張三、李四只能退團,并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旅行社退還25 128元,在無任何憑據的情況下,扣除了張三、李四30 198元。張三、李四無法接受旅行社作出的處理,向旅游質監(jiān)所提請調解,但調解未成。后旅行社又向張三、李四返還4600元,但旅行社仍扣留張三、李四旅游費用25 598元。張三、李四認為,張三、李四提前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通知旅行社退團,旅行社完全有足夠的時間另行出售旅游名額,不會對旅行社造成損失。旅行社所稱的已產生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即使按照合同約定,張三、李四解除合同只是承擔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張三、李四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返還張三、李四旅游費25 598元。
法院判決:判決旅行社返還旅游費,張三、李四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李四與旅行社簽訂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張三、李四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團,導致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無法履行,系單方解約行為,張三、李四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在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此種情況下,旅游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律師說法:在旅游合同糾紛中,旅行社主張旅游者的單方解約系違約行為,要求其承擔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舉證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和“損失的合理性”
1.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在旅游合同糾紛中,旅行社主張旅游者的單方解約系違約行為,要求其承擔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舉證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和“損失的合理性”。如舉證不力,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由旅行社承擔不利后果。
4.自身原因,導致旅行社無法代為辦理簽證,參加原定旅游行程受阻,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本案中,上訴人張三、李四與旅行社簽訂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張三、李四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團,導致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無法履行,系單方解約行為,張三、李四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在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此種情況下,旅游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在簽訂合同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
由于合同條款復雜,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