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以達成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又提起訴訟
2009年4月4日,楊寬起訴至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稱:楊寬促成了連云港金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金瑞公司)與徐州市穎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穎都公司)的合作,完成了居間事務,金瑞公司可得到2425萬元的獎勵,楊寬按照金瑞公司的《承諾》應獲得1050萬元的居間報酬。但金瑞公司僅支付了26.5萬元,請求判令金瑞公司給付剩余居間報酬中的98萬元。金瑞公司辯稱:楊寬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其曾就相同的案件向灌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以調解方式結案,本案應依法駁回其起訴;而且,金瑞公司與穎都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根本不是楊寬促成的,而是在當地鎮(zhèn)政府同意擔保、保證穎都公司有投資利益的前提下,在鎮(zhèn)黨委書記等有關領導要求金瑞公司作出巨大讓步的情況下,雙方才簽訂的;金瑞公司出具的《承諾》并未給楊寬,且《承諾》中注明“如此事不成,本承諾作廢”;至于楊寬所稱2425萬元的獎勵及1050萬元的報酬,均與事實嚴重不符。
法院判決: 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寬未能舉證證明《協(xié)議》系由其促成;《承諾》已作廢,不能作為主張居間報酬的依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可以主張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是,楊寬在(2008)灌民二初字第282號案件(簡稱前案)中經調解獲得26.5萬元,足以抵消其支出的費用,故對此問題不再理涉。據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楊寬的起訴。
律師說法: 調解完畢,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又起訴的,不予支持
1.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p>
2.在居間報酬糾紛中,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一方承諾放棄余款,因徹底解決糾紛是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有無后續(xù)訴訟又必然影響當事人在調解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放棄余款”應當是指放棄所有余款,即雙方徹底了解糾紛。事后一方又以同一事實與理由提起訴訟,再次向另一方主張居間報酬的,屬于重復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亦有違訴訟誠信,故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雖然調解協(xié)議未對余款的具體范圍進一步說明,但通常而言,徹底解決糾紛是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有無后續(xù)訴訟又必然影響當事人在調解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本諸訴訟誠信,基于綜合分析,金瑞公司在堅持認為楊寬無權主張任何報酬的前提下最終同意支付26.5萬元,所提出的要求楊寬放棄余款的對等條件應當是指放棄所有余款,即雙方徹底了結糾紛。在雙方因居間報酬產生的爭議已全部在前案中調解解決的情況下,楊寬以同一事實與理由提起本案訴訟,再次向金瑞公司主張居間報酬,屬于重復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亦有違訴訟誠信,不應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條款復雜,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