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買房遭遇合同詐騙 買方訴至法院請求中介公司承擔責任
2014年2月9日,張三與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訂立居間合同,約定由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將李四掛牌的清荷園北園6棟2單元2507室房屋居間賣給張三。2014年2月11日,張三在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工作人員趙大偉的陪同下,在招商銀行將首期房價款25萬元匯入李四賬戶內。之后張三查明該房屋屋主為陳玉而非李四,于2014年2月19日報警,警方于同年2月21日立案,李四已被刑事拘留,警方為張三追回2.3萬元,李四已無償還能力。由于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未盡謹慎審查業(yè)務、未能驗明房屋的權屬情況,致使張三蒙受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存在過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賠償張三購房損失11.35萬元;2.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拆遷安置協(xié)議、購房協(xié)議、購房資金封閉運作證明等材料,發(fā)布虛假售房信息,騙取了張三的購房款,李四實施的詐騙行為是張三遭受損失的根本原因,李四是直接侵權人,應當由李四對張三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房屋中介機構,在進行居間服務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的審查、核實義務,如核實房源信息、核實賣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斷交易過程中的合理性等。買房人對于房屋交易也負有注意義務。本案中,作為居間交易對象的訟爭房屋實際權利人與賣房人不一致,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未能及時進行核實,是導致張三購房款損失的原因之一。而張三在未核實房屋真實權屬的情況下,貿然支付房屋價款,導致購房款無法追回。雙方在此過程中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說法:居間人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 在房屋買賣居間活動中,中介公司(居間人)對于受托事項及居間服務應承擔符合專業(yè)主體要求的注意義務,審查核實與交易相關的主體身份、房產(chǎn)權屬等基本信息材料的真實性。
2. 中介公司因未進行必要的審核而未能發(fā)現(xiàn)賣房人提供的信息虛假,由此導致買房人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拆遷安置協(xié)議、購房協(xié)議、購房資金封閉運作證明等材料,發(fā)布虛假售房信息,騙取了張三的購房款,李四實施的詐騙行為是張三遭受損失的根本原因,李四是直接侵權人,應當由李四對張三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房屋中介機構,在進行居間服務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的審查、核實義務,如核實房源信息、核實賣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斷交易過程中的合理性等。買房人對于房屋交易也負有注意義務。本案中,作為居間交易對象的訟爭房屋實際權利人與賣房人不一致,中原房地產(chǎn)公司未能及時進行核實,是導致張三購房款損失的原因之一。而張三在未核實房屋真實權屬的情況下,貿然支付房屋價款,導致購房款無法追回。雙方在此過程中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