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出借賬號給無證人員造成交通事故
李四使用某共享汽車APP租賃共享汽車,在與張三共同飲酒后,將該車交由張三駕駛。張三駕駛車輛在路口右轉時與路邊行人楊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楊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認定,張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李四明知張三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后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行駛,造成此次事故,張三承擔主要責任,李四承擔次要責任。楊某的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三、李四、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喪葬費、交通費等并支付死亡賠償金。
法院判決:張三、李四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李四在明知張三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共同飲酒后仍縱容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造成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三承擔主要責任,李四承擔次要責任,故對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損失,在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張三、李四按照70%和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某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作為出租人對事故并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出借賬號給無證人員 造成事故需承擔責任
1.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依據《侵權責任》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四雖然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將車輛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的張三駕駛,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共享汽車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將自己的賬號借用他人、或解鎖車輛后交與他人駕駛時,已經參與到車輛租賃的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產生糾紛,法院也將審查其是否具有過錯,其或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為保障自身利益,應當盡量避免將自己的賬號借于他人,同時在將使用自己賬號租賃的共享汽車交于他人駕駛時需謹慎,對駕駛人是否具備機動車駕駛證,有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情形進行必要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