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上司公司瞞報年報 投資者要求賠償損失
甲上市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資產和利潤總額,虛減成本等不實記載。其于2013年1月26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報告》中將2008年至2011年隱瞞的所有虧損反映為2012年當年虧損。同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業(yè)績預虧公告》亦作相同記載。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公告其被證監(jiān)局立案調查。公告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甲公司的股票發(fā)生盤中跌停,收盤跌幅達9.89%。2015年6月9日,證監(jiān)局認定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投資者顧某在甲公司虛假陳述期間購買9,500股甲公司股票,其認為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股票投資虧損,起訴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43,890元。
法院判決: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證券監(jiān)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確認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且甲公司對該行政處罰也并未提出復議及行政訴訟,由此可以認定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顧某投資系爭股票發(fā)生于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對于該期間的證券買入平均價與其賣出平均價或基準價存在差額的,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顧某的投資差額損失計算方式為買入平均價與賣出平均價之差乘以所持證券數(shù)量,據(jù)此確定甲公司應賠償顧某損失43,890元。
律師說法:虛假陳述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應賠償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1.法律規(guī)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不僅要受到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應賠償投資者因虛假陳述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2.在證監(jiān)會指定網(wǎng)站公布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的《調查通知書》,該公告足以達到在全國范圍內揭示系爭虛假陳述行為的效果,對投資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故應以該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3.系爭股票發(fā)生于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對于該期間的證券買入平均價與其賣出平均價或基準價存在差額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2013年10月12日,甲公司在證監(jiān)會指定網(wǎng)站公布其收到證監(jiān)局對其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的《調查通知書》。該公告足以達到在全國范圍內揭示系爭虛假陳述行為的效果,對投資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故應以該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顧某投資系爭股票發(fā)生于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對于該期間的證券買入平均價與其賣出平均價或基準價存在差額的,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合同條款復雜,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