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三以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知情為由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北園加油站是張三個人投資,掛靠于北小營中學開辦的企業(yè)。2002年企業(yè)改制,在產權界定的基礎上確認北園加油站的凈資產1292686元為張三個人投資。在隨后的改制登記過程中,張三之女張小三自行以張三為轉讓方,以張小三和丈夫李四為受讓方,在2002年7月17日和7月23日,填寫兩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張三投資的北園加油站的凈資產的60%轉讓給張小三,20%轉讓給李四。2004年10月底,北園加油站租賃給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經營,租期20年,租金1500萬元。2005年6月24日,張小三和李四離婚。李四起訴離婚財產糾紛,主張將二人持有的北園加油站的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分得租金收益600萬元。法院駁回了李四的訴求。現張三訴至法院,要求確認2002年7月17日和2002年7月23日,張小三和李四與其所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法院判決: 駁回張三的訴求,合同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 張小三、李四作為受讓方所簽的2002年7月17日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與2002年7月23日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張三當時并不知情。但是,2002年7月17日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和2002年7月23日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經工商局備案公示至今已逾10年,張三明知工商登記上顯示的張三的簽字均由張小三代其所簽而未予否認,可以視為張小三在2002年7月17日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2002年7月23日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上代張三簽字的行為經過了張三的同意。故,張三起訴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xié)議,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代理行為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1.依據《民法總則》第167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3.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本案中,張三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時雖然并不知情,但是張三明知工商登記上顯示的張三的簽字均由張小三代其所簽而未予否認,可以視為張小三在2002年7月17日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2002年7月23日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上代張三簽字的行為經過了張三的同意。張三不能請求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由于合同條款復雜,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