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代理人代理賣房 委托人不滿意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張三與李四在2014年3月15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李四作為購買人需支付房款共計200萬元,2016年4月10日之前,雙方共同向房產(chǎn)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2016年3月2日,張三出具公證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出售房地產(chǎn)的相關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王五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為簽訂定金協(xié)議、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修改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后來因為限購,張三與李四之間的合同被撤銷。2016年4月22日,王五作為代理人與王小五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款共計270萬元。系爭房屋于2016年6月1日被核準登記在王小五名下。張三后得知,王小五系王五之子,主張王五超越代理權代理,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駁回張三的訴求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三于2016年3月2日出具委托書時,系真實意思表示,并經(jīng)東方公證處公證,該委托書合法有效。委托書載明張三就出售的相關事宜,委托王五代為簽訂定金協(xié)議、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修改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該委托書并未明確僅就張三與李四之間的房地產(chǎn)買賣授權王五代理相關事宜,委托事項中包括代為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故對張三認為王五超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將系爭房屋出售給王小五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鑒于張三已實際收取房款270萬元,王五代理行為未超越授權范圍,且無證據(jù)顯示張三利益受到損害,故對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委托代理賣房無需公證 委托代理合同應詳盡
1. 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相應的民事能力、委托辦理的事項合法,并由委托人親自在委托書簽名處確認的,授權委托書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公證的。
2.房屋買賣合同是可以代為簽訂,但要注意代簽人是否具有房屋產(chǎn)權人的授權。如果沒有提供委托書,最好在合同中約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在對方提供上述委托書之前或房屋所有權人補簽之前,合同不生效,且不支付任何價款。
3.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代簽的情況,即使對方有公證委托書,最好還是通過電話或者其他方式聯(lián)系出賣人,確認合同代簽事宜,避免有些房產(chǎn)中介單方操作賺取差價的情況發(fā)生。
4.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合同代簽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賣方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夫妻共有房產(chǎn)在轉讓時必須征得配偶同意,否則簽訂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本案中,張三授權王五代其辦理買賣房屋的各項事宜,但委托代理合同并未詳細的約定代理權限,因此王五將房子賣與王小五并未超越代理權限。
由于合同條款復雜,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