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購買過期食品后,消費者能否要求商家賠償
張某于2017年8月在某個大型連鎖超市一分店購買了一瓶飲料,支付價款6元,回到家中,卻發(fā)現該瓶飲料已經過期。張某感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遂將該大型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分店一起起訴至法庭,要求判令該大型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分店退還貨款6元并賠償1000元,退貨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被告該大型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分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原告張某貨款6元;原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被告該大型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分店所購飲料1瓶。并判決被告該大型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分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張某1000元。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律師說法: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賠償的金額可達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钡谝话偎氖藯l:“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p>
本案中,張某在大型連鎖超市一分店購買了一瓶售價6元的飲料,那么張某就成了該超市的消費者,超市作為獨立法人應當為分店身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承擔責任。分店銷售的該瓶飲料為已經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銷售食品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此,依照上述條文的規(guī)定,張某向銷售者提出1000元的賠償應當得到支持。經營者在銷售了過期食品后,首先積極配合工商部門調查、處理情況。其次主動消除后果,可能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從輕處罰的。本案中,張某作為消費者,有著較強的維權意識,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主動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值得我們所稱贊的,雖然只是一瓶飲料,但足以證明張某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都是比較強的。所以,日常生活中身為消費者,我們要有維權意識,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買到過期食品或者其他存在問題的物品時,要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維權。
以上就是關于“購買過期食品后,消費者能否要求商家賠償?”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作為處于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當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一定要尋求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出現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