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建設工程已經(jīng)竣工,能否拒絕支付工程款
A公司承接C公司工程,2008年12月5日與毛某以A公司**項目部名義與王某簽訂工程承包協(xié)議書將其中工程交由王某施工。工程完工后經(jīng)結算,王某應得工程款1551643元,毛某支付部分,余款181643元經(jīng)王某催要未付。故請求法院判決毛某和立即給付工程款181643元。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應屬無效。但根據(jù)折價補償原則,被告毛某應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判決如下:被告毛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18164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無效建設工程完工后,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本案中,被告毛某借用A公司名義將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因個人沒有承接建設工程資質,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應屬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且原告與合同相對人被告毛某之間工程款結算金額明確,根據(jù)折價補償原則,被告毛某應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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