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立遺囑將房產贈予“小三”引發(fā)糾紛
歐先生與陳女士是夫妻關系,但自1996年已經分居,至歐先生死亡,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雷女士自1996年起,與歐先生以夫妻名義同居,歐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2006年,歐先生得到單位分房時,不想寫陳女士的名字,就以單位要配偶書寫放棄房產所有權才能辦理產權為由,由陳女士書寫了《放棄聲明》。為了預防日后的爭議,歐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書《遺書》,對此房產的歸屬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歐先生病故后,雷女士與陳女士及其女兒商量房屋的事,但她們不做正面的答復為此,雷女士請求法院確認歐先生《遺書》合法有效。
法院判決:遺囑贈與房產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歐先生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陳女士及其女兒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并由其依法繼承的辯解意見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雷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遺贈行為效力分析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行為成立的前提是遺囑,而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其他財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一個合法的遺囑成立必須具備其構成要件。在本案中,遺贈人歐先生生前立下書面遺囑將其財產贈與雷女士這一遺贈行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因為其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同時律師認為,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表現,被告陳女士本應享有繼承歐先生遺產的權利,但因歐與雷女士長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將財產贈與與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實質上剝奪了其妻陳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因此,遺囑因其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遺囑成立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遺囑。遺囑無效,其遺贈行為自然無效。 更多合同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