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打印費用經簽字確認,能否以無合同拒絕付款
自2011年8月起,龔某在謝某處打印名片及各種資料,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截止到2012年2月25日止,經謝某、龔某雙方結算報酬共計為78255.50元,龔某僅向謝某支付了10000元,尚下欠謝某68255.50元。2012年8月28日龔某又在謝某處打印各種資料記應付款816元,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3月6月日龔某又在謝某處打印各種資料記應付款4595元,至此龔某共計下欠謝某打印資料費73666.50元,亦由謝永良簽字確認。謝某多次追討,龔某稱未簽訂合同拒不償付,為此特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龔某償還原告打印款73666.50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為其打印各種資料,并予以交付給被告,其費用經被告簽字確認,被告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額支付價款。判決如下: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文印費73666.5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自覺履行,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642元,減半收取821元,保全費720元,共計1541元,由被告負擔。
律師說法:以房抵債協(xié)議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依據雙方多次的結算憑證,以及被告的簽字確認,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并且,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應屬有效,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各自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可知,被告未及時交付價款,原告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文印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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