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交定金后打收條
蔣某由于家中有些變故,急需要用錢,就找中間人石某幫忙把房屋給賣掉。在中間人石某的介紹下,吳某有意購買該房,并于2012年5月29日吳某向蔣某交付定金10000元,蔣某給吳某打了一張定金10000元的收條。吳某蔣某沒有書面約定房款的具體數(shù)額及交付余款的時間。
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吳某、蔣某之間的定金合同的效力及是否適用定金罰則。關于吳某、蔣某之間的定金合同的效力的認定:蔣某于2012年5月29日給吳某所打的10000元定金收條,對此雙方沒有異議,本院認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本院對該定金合同的效力予以認定。關于在吳某蔣某之間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分析和認定:通過證據(jù)分析認定,吳某蔣某雙方都不能證實誰違約在先的這一事實,但吳某沒有交余下房款,蔣某把房子賣了這一事實是客觀真實存在的,本院只能認定雙方都有違約行為,此時適用定金罰則失去實效性,本案不適用定金罰則,蔣某應把定金原數(shù)返還給吳某。
律師說法:定金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p>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吳某、蔣某之間的定金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吳某將定金交付給蔣某,蔣某給吳某出具的定金收條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符合定金合同的特征,即要式合同、實踐合同、限額性(未超過主合同標的20﹪)特征,故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因根據(jù)案件的證據(jù)無法查明吳某與蔣某哪一方違約在先,因此本案中無法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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