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買賣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買受人應當何時付款
林某與宋某有生意往來,至2013年3月7日止,宋某欠富豪皮業(yè)林某58967元,2013年3月12日又欠林某貨款1282元,宋某共欠林某貨款60249元。林某多次催討未果。訴請判令:宋某支付原告貨款60249元。宋某答辯稱,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現(xiàn)資金周轉困難,近期難以支付貨款。
法院判決:不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
法院認為,受讓人應當宋某在收到標的物的同時支付價款,故對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60249元貨款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被告宋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林某貨款6024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06元,由被告宋某負擔。
律師說法:買賣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買受人應當收貨時支付價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钡囊?guī)定,被告宋某欠原告林某60249元貨款,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買受人宋某應當在收到標的物的同時支付價款,故對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60249元貨款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當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買賣雙方未約定付款期限,買受人應當何時付款?”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貨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