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因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被要求承擔32萬違約金
2006年4月17日,高某、嚴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高某購買被告在延吉市鐵北路439號大洲酒店一層南側東號房,房屋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房價每平方米5500元,總房價為550,000.00元,并雙方約定交付房屋的時間為2006年6月30日,房屋交付于高某使用之日起一年內甲方(被告)必須負責辦理乙方所購房屋的產權證書。簽訂合同后,高某按約交付了房款,并取得了購買房屋,但被告至今未給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辦理房照并承擔違約金,,從2007年6月30日起逾期9年零9個月的利息計算,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年均利率6.55%計算,違約金為326481元。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法院認為,原告按約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的義務,并取得了購買房屋,但被告至今未給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系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判決如下:被告嚴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協(xié)助原告高某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支付違約金326481元。如果被告嚴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其他訴訟費用80元,共計2980元,由被告嚴某負擔。
律師說法:切記依約履行協(xié)助辦理房產登記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識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的義務,并取得了購買房屋,被告卻未履行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2004年6月30日起逾期9年零9個月的利息計算,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年均利率6.55%計算,違約金為326481元,原告的該項請求合理,應予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因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被要求承擔32萬違約金?”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都應該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辦理房產登記的義務也不可小覷。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