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保證人以非合同專用章為由,拒絕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4月10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長期供貨協(xié)議》,雙方簽署蓋章后生效。2012年12月,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分期還款協(xié)議書》,確認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貨款163,000元,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違約金,許某承諾愿意為該貨款及違約金向某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3年8月12日,某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乙公司、許某支付所欠某甲公司原告的貨款212,000元及違約金163,000(從2013年8月12日開始到貨款全部付清止)。許某辯稱對《分期還款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某乙公司加蓋的是財務章而不是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因此自己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不支持許某的辯稱
法院認為,被告許某的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被告某乙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貨款163,000元及違約金(以163,000元為本金從2013年8月12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被告許某對上述債務向原告某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財務專用章究竟能否替代公司公章的效力,需結合具體的情形判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焙偷谝话倭闫邨l:“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囊?guī)定可知,某乙公司未按約定分期還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財務專用章究竟能否替代公司公章的效力?許某的辯稱能否成立?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比绻斒氯艘言诤贤虾炞只蚣s定該合同簽字即生效,那么加蓋財務專用章并不必然影響該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許某的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但不得不承認,在很多情形下,法院認為財務專用章有其專有功能,不具備訂立合同的效力。
以上就是關于“保證人以非合同專用章為由,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章替代公章是否有效,需根據(jù)具體案例進行分析。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